社工行业的“薪酬”之痛

2018-06-11 15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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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底,在广东省中山市举办了一个“京沪粤职业社工薪酬结构研讨会暨广东省社工薪酬指导意见研讨会”,来自北京市社会工作协会、上海社会工作协会,以及省内的社会工作联合会、广州市、深圳市、珠海、顺德、东莞等地行业协会的代表就当地社工岗位设置、薪酬结构等进行了通报和广泛、深入的讨论。

社工薪酬问题,一直被当作这个行业的职业天花板来看待,即是说从业的社工很容易就达到了职业报酬的“屋顶”,没有上升的空间了,这就迫使从业几年的“资深”社工转行了。从现实情况来看,似乎这个说法是站得住脚的,薪酬“天花板”是社工流失严重的根本原因。

会上,大家试图提出一个理想的社工薪酬体系,并且想形成一个“社工薪酬指导意见”。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,社工职业薪酬体系该怎么制定?其依据是什么?确实需要好好研究。

情况确实如此吗?破解的路径是这样吗?

我想,寻找路径之前,有几个问题是必须先搞清楚的,否则,可能会找偏了路。

第一个是要认清社会工作行业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、社会工作岗位的性质问题。因为大多数人谈到薪酬,都以事业单位为参照。我想,这可能与两个因素相关,一是社会工作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,二是目前主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经费。我认为,作这个挂钩,是一个认识误区。社会服务机构不是事业单位,政府购买服务是基于公共服务管理理念的,讲求“成本”、“效益”、“效率”,通过“市场化机制”来调配服务资源,这些背景,本身就不希望社会服务机构成为“另一类事业单位”。社会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力量,但与党政部门、事业单位是不同的,其民间性、自治性是其根本特征。

第二个问题,是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中的社会服务机构薪酬问题。首先,政府购买服务,是受预算法、采购法、合同法管辖的。政府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合同关系,这本身就是市场化的行为,是政府通过市场机制来调配公共服务资源和带动社会资源。其次,不管是项目购买,还是岗位购买,社工的薪酬都在其购买预算里面支付。从这个角度看,倒是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来进行购买项目经费预算。但这只是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人力资源成本的预算参考而已。

第三个问题,是要明白社会服务机构的薪酬机制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调节。这包含四个方面,一是薪酬的自主权在社会服务机构;二是薪酬水平由市场调节;三是薪酬管理属于社会服务机构的法人治理范畴,属于机构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,其决定权在于员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;四是其薪酬制度要接受政府法定福利所确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的管辖。

因此,社会服务机构的薪酬问题,是机构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范畴的问题,从全局看,是无法与事业单位进行挂钩或者参照的。社会服务机构要破解目前这个行业起步阶段社工薪酬偏低、薪酬结构不完善、薪酬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,要突破行政性思维。

转载自《社会与公益》关冬生专栏